第三节 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意义
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健全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抵制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
无产阶级政党从来都十分重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已经初步提出每个成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与权利。1846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规定:“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党员都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重要思想,清楚地阐述了规定党员义务与权利的重要性,强调了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问题上是人人平等的同志式关系。这些论述是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20世纪初,列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在创建俄国工人阶级政党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列宁指出,要成为一个党员,不仅仅要在物质上帮助党,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一切服从党的组织,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将自己全部贡献给党的事业。为了确保党员质量,防止投机分子混入党内,列宁反复强调:“不让一个空谈家有权利和机会做一个党员”,“也不应当忘记每个党员都要对党负责,而党对它的每个成员也要负责。”列宁的这些思想,对于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党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和以后的大部分党章都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七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八大党章规定了“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文化大革命”中召开的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取消了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直到十一大党章也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十二大党章,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不仅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而且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在这两个方面都恢复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有关规定,十八大党章再一次修改和重申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些规定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符合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和党内现状,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实施有效监督。
(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党章关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是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就看他是否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是否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这是一条准绳。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都是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才能使党成为坚强的战斗集体。党员的权利是为党工作,维护党的利益的权利。行使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党组织既要认真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又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员要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用党员的具体标准经常对照检查,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三)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确保党员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的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才对,怎样做不对,就非常清楚明确。党员可以把它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以便不断努力,求得进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于党组织来说,有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可以用这个统一尺度去培养和考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保证新党员质量,纯洁党员队伍。同时,也便于用它去检查和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教育和督促党员保持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本色。
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措施。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要完成自己在各个历史阶段的任务,必须保持党的队伍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为此党必须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制定出党员行动的准则。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正是党员行动准则的具体化。党员义务对党员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反之,如果党员不承担这种义务,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就会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党也就没有战斗力了。简言之,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职责。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党员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就能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对党的事业的政治责任感,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就能够使党经常了解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又可以使党的工作经常处在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及时揭露和防止腐败现象,从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党更加具有战斗力。
二、共产党员的义务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
第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是共产党员的学习义务。学习是共产党员的必修课,是共产党员修身养性的法宝,是共产党员坚持与时俱进的必然前提。这里主要规定了共产党员学习的内容。其中,首要的就是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行动指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则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正因为有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我们党才能带领人民战胜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当代国际国内最新变化,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是指导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根本指针。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立足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历史地位。党的指导思想就是党的旗帜。因此,作为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要认真加以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素养。其次,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还要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共产党员的实干义务。从长远看,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不是坐而论道的产物,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而然地实现,而是经过若干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从现实看,完成我们党在新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即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需要全党同志务实求真的实干行动,需要各条战线的党员一项一项地去贯彻落实,既不能停留在发号施令、空喊口号上,也不能陷入“形象工程”、“路边工程”等形式主义的泥潭。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在行动上要带头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去,在各行各业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群众的带头人,坚决克服那种光说不做或说得多做得少的浮躁现象。
第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共产党员的奉献义务。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最高境界,无产阶级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共产党员应以党和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相形之下,每个共产党员的个人利益是多么微不足道。因此,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大公无私,乐于奉献的精神境界,应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的满足和实现为荣,时刻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把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都奉献给党的事业,从而实现一个共产党员真正的人生价值。
第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这是共产党员的守纪义务。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法律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是包括共产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就是因为是按照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的,如果没有铁的纪律,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坚强的战斗堡垒,因此,这就要求它的每个成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任务,都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是共产党员的组织义务。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因此,共产党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决不能有破坏党的团结的言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思想感情上,必须忠于党,热爱党,对党忠诚老实,不搞阳奉阴违,不搞阴谋诡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组织上,共产党员不得参与一切不利于党的事业、破坏党的工作、影响党的领导甚至动摇和否定党的执政地位的派别组织、小集团活动以及其他各种组织。在当前,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全体党员尤其要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被各种假象所迷惑,有意无意地参加到一些非法组织中去。在同“法轮功”邪教的政治斗争中,每个党员都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不仅不得参加这一邪教组织,而且必须同它斗争到底。这是共产党员应该履行的政治责任和组织义务。
第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是共产党员的治党义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从严治党,主要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好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和矛盾;二是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对于前者主要是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就可以得到克服和解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同时要努力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勇于正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决不回避和粉饰。党员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注意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对于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则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
总之,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绝不能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坚决克服一切不符合党的事业发展要求、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
第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这是共产党员的宗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共产党员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是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共产党员要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要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宣传给群众,使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要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学习他们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的道德义务。道德是一定社会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个人、集体、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共产党员应该既要有社会主义道德,也要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其原则就是集体主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能挺身而出。共产党员不仅要身体力行,做出表率,而且还应大力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作出贡献。
三、共产党员的权利
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八项权利。199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从当前党内的状况出发,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而制定的,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根据党章和《条例》的规定.党员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既是党员获得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件的重要渠道,也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员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充分地享有这项权利,可以更加深刻地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既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又可以保证党的政策的科学合理,还有利于党员加深对党的政策的理解。参加政策问题讨论,一定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的高度,实事求是,敢讲真话,而决不允许利用这一权利散布虚伪的甚至恶意攻击党的言论。
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工作是全党的事,广大党员不仅要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党的各项工作,而且有权提出建议和倡议。这是因为党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各行各业,并且处在经常变化之中,尤其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工作有个不断改进和提高的过程,这就更需要广大共产党员献计献策,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积极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使党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
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无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深浅,所有党员在党内都是平等的,都要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因此,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每一个党员都有权检举、揭发他们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处分他们,直至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党员干部,这是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当然,党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特别把握两点:一是检举揭发要有根据,有事实,而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诬陷;二是要按组织原则办事,必须是有组织、按程序进行,而不能不顾场合,不分对象随便乱讲,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还可能一害自己,二害社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安定团结这个大局。
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任何一名正式的党员都有对党内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党内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共产党员的民主权利。共产党员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时,一定要出以公心,讲大局,不能完全局限于自己私利,不能单凭自己的好恶、感情亲疏,真正做到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从而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共产党员违反党纪,应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但是,对党员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党员本人参加申辩,不能搞背靠背,更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充分听取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处理和鉴定,以使问题的处理更加客观务实,以免发生冤假错案。
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共产党员的义务。即使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因为党的决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作出的,党员坚决执行和服从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的决议,这是为了保证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统一。党员对党的决议持有异议,是正常现象,但没有拒不执行和服从的权利。相反,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这样的权利:一是声明保留;二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做,既保证了党的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又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党员个人,对声明保留的意见,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会自觉地理解吃透党的决议精神,从而使原有的异议自行消除,自觉地统一到党的决议上来;作为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工作,认真研究,对党员所反映的正确的意见要及时采纳并纠正错误,对反映不正确的要有说服,正确引导,使思想认识得以真正统一。
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共产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而尚未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公正的处分或因检举揭发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这是共产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切实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有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有效地解决党内某些问题,提高党的领导机关在党员群众中的威望;同时又有利于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能力,更加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共产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以维护党员的利益,保证党员的权益得以实现。党员的义务是由党章规定的,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当然,党员义务的内容也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党员义务是属于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遵守执行。否则,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员义务,将受到党纪处分。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而不允许有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
共产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党内政治民主的体现。同党员义务一样,它也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加以明确规定的,未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意通过,其他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党员权利的内容。党员权利是属于授权性的行为规范,党员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同样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而且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都不能擅自剥夺党员权利,而且所有党员在行使权利上也是完全平等的。
值得一提的是,共产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党内民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如果每个党员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内民主就越充分,有利于在全党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推进党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说,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权利就履行不了义务。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就必须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同时,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权利,可以更加自觉、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要求党员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就必须拥有检举揭发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否则,这种义务就无法履行。同时,党员要享有权利,就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党员要想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有被选举权,但如果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被选举权就不会得到实现。总之,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同时,党员要想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种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
思考题:
1.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权利有哪些?你是如何认识的?
2.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3.如何看待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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