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党的十六
大政治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贯穿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了“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全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2005年2月7日至1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贵州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必须从确保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扎扎实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这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所作的一个专门讲话,也是党中央向全国发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员令。
|